隨著我國醫療器械行業的快速發展及政策環境的持續優化,進口醫療器械中國境內轉產已成為越來越多跨國企業的戰略選擇。近年來,國家藥監局先后發布了《關于進口醫療器械產品在中國境內企業生產有關事項的公告》和《關于進一步調整和優化進口醫療器械產品在中國境內企業生產有關事項的公告》。2025年10月1日,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已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產品轉入上海市生產有關辦理事項規定》正式實施。
隨著我國醫療器械行業的快速發展及政策環境的持續優化,進口醫療器械中國境內轉產已成為越來越多跨國企業的戰略選擇。近年來,國家藥監局先后發布了《關于進口醫療器械產品在中國境內企業生產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104號)和《關于進一步調整和優化進口醫療器械產品在中國境內企業生產有關事項的公告》(2025年第30號)。2025年10月1日,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已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產品轉入上海市生產有關辦理事項規定》正式實施。

為幫助企業更好地理解政策要求、降低合規風險,本文圍繞醫療器械進口轉國產注冊體系現場核查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無源醫療器械產品在國產化過程中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的常見問題。
按照《公告》要求,國內注冊申請人需提交主要原材料和主要生產工藝不發生改變的承諾。在對無源醫療器械產品進口轉國產注冊體系現場核查時發現,由于受原材料易得性、交貨周期等因素的影響,以及國內外法規、技術標準的差異,國內注冊產品的原材料、工藝、質量控制方式必要時可做適當調整,應優先滿足國內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一、采購
案例1:國內申報注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采購方式為由進口注冊人或進口貿易商代為采購后轉發至國內,現場查見國內產品的合格供應商僅為進口注冊人或進口貿易商,無生產商信息,企業未對轉產前后原材料生產商的一致性開展確認。
解析:《公告》規定“進口轉產的主要原材料不發生改變”,國內注冊申請人應確認原材料及合格供應商(實質生產商)的變化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據,若進口注冊人未將原進口產品的原材料及合格供應商的信息轉移給國內注冊申請人,將無法確認是否發生變化。
在本案例中,進口注冊人應將主要原材料信息(包括品名、牌號、質量標準、檢驗規程等)及合格供應商名錄(生產商)轉移至國內注冊申請人,如代為實施采購,國內注冊申請人可通過收集進口注冊人或進口貿易商的相關采購記錄、原生產商出廠檢驗報告、材質證明等資料,確認轉產前后原材料生產商及質量標準的一致性。
案例2:現場查見進口產品轉移至國內過程中,無菌產品的初包裝透析袋的牌號發生變更,且透析袋的供應商及環氧乙烷滅菌服務商均變更為國內廠商,但企業未對以上變更開展充分的評估,直接使用進口注冊人的原注冊申報和體系資料。
解析:當主要原材料、關鍵/特殊過程及其供應商(外包服務商)發生變更時,企業應開展充分評估,必要時進行驗證/確認。
在本案例中,針對主要原材料透析袋的牌號和供應商及特殊過程環氧乙烷滅菌服務商的變更,企業應至少開展以下工作:
①評估以上變更對產品包裝系統性能、滅菌有效性、貨架有效期的影響,并開展驗證。
②根據相關技術標準收集透析袋的材質資料、驗證相關性能,如生物學評價、滅菌適應性、微生物屏障能力、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情況等。
③開展內包封口和滅菌的過程確認。
④收集新供方資質,開展供方評審,簽訂質量協議等。
二、生產管理
案例3:現場檢查發現,在普通環境生產的某物料進入萬級凈化車間前未經過清潔處理。
解析:《公告》規定“進口轉產的主要生產工藝不發生改變”。在本案例中,轉產產品完全按照國外生產工藝組織生產,但忽略了國內外法規標準指南的差異。我國《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相關附錄明確規定“進入潔凈室(區)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必須按照程序進行凈化處理”,因此,企業應選擇適宜的工藝方法對原材料進行清潔處理,并對清潔效果、清潔對原材料性能的影響開展驗證。
案例4:現場抽查某鈦合金骨植入物產品的陽極氧化過程確認,接受準則僅含產品顏色,未考慮、評價YY/T 1615《外科植入物 鈦及鈦合金陽極氧化膜通用要求》的適用性。
解析:本案例中,企業復刻了國外的陽極氧化過程確認思路,但未考慮國內相關標準要求。YY/T 1615對陽極氧化膜的顏色、膜厚、開路電位、力學性能、表面元素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質量要求。企業在開展工藝驗證和過程確認時,應充分識別產品和生產工藝相關的國內標準,并評價其適用性。
三、質量控制
案例5:①對某植入性產品進口轉國產注冊體系檢查發現,企業未規定產品技術要求中的抗扭性能、抗旋轉性及扭矩等項目的檢驗規則,成品檢驗記錄中也未包含以上性能,企業認為進口產品也未規定需要進行成品檢驗。
②國內注冊申請人將某敷料產品的國外成品檢驗規程翻譯轉化為國內版本,但注冊體系檢查發現,成品檢驗規程規定的拉伸強度、剝離強度等性能的檢驗方法均與產品技術要求的規定不一致,如拉伸速度、測試位置等。
解析:在上述案例中,國內注冊人成品檢驗規程與進口產品保持一致,但忽視了國內對成品檢驗規程的要求。《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控制與成品放行指南》均有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根據產品技術要求制定檢驗規程,明確質量控制點的設置及制定依據。檢驗規程,包括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抽樣比例、判定準則和檢驗頻次等。其中成品檢驗規程原則上應當覆蓋產品技術要求中的性能指標。不能覆蓋的,應當開展風險評估,并給出科學依據。必要時,應當給出經過確認的替代解決方案。
案例小結
《公告》中關于“主要原材料和生產工藝不發生改變”的規定,其核心意圖是確保進口產品在國產化過程中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延續。本文通過五個典型案例,分析了進口轉產醫療器械在原材料、生產、質量控制環節的“變”與“不變”,為后續同類轉產產品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進口轉國產并非簡單的“復制粘貼”,建議國內注冊申請人在“不變”的核心基礎上,科學管理“變化”,主動識別國內外法規、標準、供應鏈的差異,開展充分的評估和驗證,以適應國內法規、標準的要求。
隨著《已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產品轉入上海市生產有關辦理事項規定》的發布和實施,上海市器審中心將持續為企業提供更加清晰、精準的轉產指導服務,支持進口或境內已注冊產品順利轉入本市生產,推動醫療器械產業的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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